胎心监护检查是利用超声波的原理对胎儿在宫内的情况进行监测,是正确评估胎儿宫内的状况的主要检测手段。胎儿心率受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调节,通过信号描记瞬间的胎心变化所形成的监护图形的曲线,可以了解胎动时、宫缩时胎心的反应,以推测宫内胎儿有无缺氧。
【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
2020年11月12日、12月3日、2021年2月6日,张某曾到妇幼保健中心进行孕期检查。
2021年2月16日4时55分,张某到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血液、血浆、尿液检查。5时10分,进行胎心监护检查。6时27分,张某到妇幼保健中心办理入院登记。8时00分,胎心监护显示未见明显加速及细变异图形。产前观察表中记录9时00分、9时30分、12时00分、14时30分,妇幼保健中心对张某及胎儿检查均无异常;16时9分,妇幼保健中心告知张某风险,张某同意剖宫产中止妊娠。
2021年2月16日17时24分,妇幼保健中心因“胎心监护异常”,为张某进行剖宫产术,以LOA位分娩一男婴,皮肤苍白,无心率及肌张力,迅速台下抢救。
抢救记录显示,2021年2月16日18时5分,患儿全身皮肤黏膜青紫,无心跳,无呼吸,四肢松软。立即参与抢救,患儿仍无心跳,无呼吸。出院小结记载“新生儿娩出后无生命迹象”。
【维权过程】
做检查时候,说是一切正常,可孩子出生后,却这么没了,张某一家难以接受。在和妇幼保健中心沟通无果以后,张某及其丈夫便把妇幼保健中心诉至法院。
经张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妇幼保健中心在为患者张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70%);胎盘早剥系产妇自身因素所致,医方过错与产妇产后大出血及其子宫胎盘发展至广泛卒中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30%)。
(二)被鉴定人张某自2021年2月16日起误工期评定为60日,护理期评定为45日(护理人数原则上评定为1人),营养期评定为45日。
(三)被鉴定人张某后续治疗费不予评定。
后续,妇幼保健中心对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中表明,“医方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中胎儿在出生时就已经死亡,不应当称之为“新生儿”。
2021年8月9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回复函,内容为:首先,在人民法院提交的经法庭质证的病例资料中,医方病历关于胎儿娩出后的描述存在多样性,如出院记录的诊疗经过中记载了“以LOA位娩一男婴”;出院诊断:“胎死宫内”,2021年2月16日18:05分抢救记录记载:“新生儿娩出后无生命迹象”等等,鉴于医方病例中描述存在的诸多的不一致性,致使我中心无法判断胎儿娩出后的情况。其次,我中心通过对医方的诊疗过程分析,认为存在未引起高度重视、对产妇的病情及异常胎监结果认识不足、观察不细致,未能早期识别胎盘早剥并积极处理,对胎儿宫内情况评估不到位,未尽早终止妊娠以减轻胎盘剥离程度等过错及亦未尽到告知义务,上述情况均可增加围产儿死亡率,与最终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胎儿是否宫内死亡,不影响最终的过错评定。
综合考虑张某的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及回复函,法院酌定妇幼保健中心与新生儿死亡之间过错参与度为60%,妇幼保健中心与张某产后大出血及其子宫胎盘发展至广泛卒中过错参与度为20%。
【司法裁判】
责任比例作出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妇幼保健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及其丈夫574712元。
二、妇幼保健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5738.17元。
后续,妇幼保健中心不服判决,遂又发起上诉。但经过审理,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案中,妇幼保健中心自行制作的病案和出院小结分别记载“以LOA位分娩一男婴”、“新生儿娩出后无生命迹象”,对胎儿娩出后在病历中描述存在诸多不一致性,且妇幼保健中心对病案中胎儿娩出后描述的多样性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胎儿娩出后为活体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
【小贴士】
胎心监护时,如果宝宝没什么反应,大家先不要着急,有可能宝宝在睡觉。这种时候,可以吃些热的东西,走走动动,听听音乐等,刺激一下宝宝,再进行复查。
但是,如果反复胎监不佳,就要引起重视了,因为很有可能存在胎儿宫内缺氧的情况。这时候就要遵医嘱住院处理,以免发生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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