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
1.出资时间上的瑕疵,即期限届满仍未能缴纳全部出资额;
2.出资财产上的瑕疵,例如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权利存有瑕疵,或是未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等。找法网提醒您,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1.产生本质不同
(1)虚假出资: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2)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本质是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足。
2.目的不同
(1)虚假出资: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2)出资不足:为取得一定股份。
3.行政责任不同
(1)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出资不足: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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