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长沙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以户为单位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条件:
1、持有长沙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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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长沙市低保标准,且符合长沙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共同生活的子女(含在外务工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市及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
(2)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扶养、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
(3)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户口未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3)连续3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5)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其宗教场所所在地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证明的,可按规定在户籍地申请。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两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
(3)多子女家庭中,靠其他子女赡养的老年父母与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时,其困难子女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低保规定的,可单独提出申请。
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精准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诚信自律与权利义务相统一。
(六)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家庭自救与政府保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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